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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如何证明自己已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但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可能亲力亲为所有的工作事项,那么这里通知用人单位应该需要通知到哪一级的管理人员方能认定通知了用人单位?有些单位组织架构比较复杂,有领班、主管、部门经理、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等,应当通知哪一级主管才被认为是通知呢?当用人单位拒绝签收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强调的书面形式,一般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公室或者董事长办公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书面通知,劳动者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的最佳方式是用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用人单位,保留挂号信回执。另外,劳动者还可以采用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其已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了用人单位。… 阅读全文

员工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其所需承担的违约金最高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培训成本。这一规定虽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有些失衡,容易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以恶性竞争为目的“挖墙脚”及劳动者的恶意“跳槽”。因此,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的整体框架下对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予适当的平衡,以实现既保障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又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故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违约金,但是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 阅读全文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借故拖延怎么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阅读全文

公司为履行告知员工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将公司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否合适?有何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有着类似的条款“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本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乙方应当遵守”或者“甲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人事管理制度是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本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内容系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有关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如果规章制度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或者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则表示企业在修订、更新规章制度时需要与每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协商确定,并且采用书面的形式变更;如果劳动者拒绝协商变更,则修订、更新后的规章制度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可见,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者赋予它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对企业而言可能会存在诸多的风险。 若企业想通过该条款来履行对员工的告知程序,则可以这样进行约定“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领取了甲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人事管理制度,并承诺将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 阅读全文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根据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过错致损 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处理,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参照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人民法院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人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无过错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结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如某商场与营业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营业员工作期间商品丟失的,由营业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该条款即应为无效约定,如果营业员本人并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

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要给补偿吗?按什么标准给?

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必须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该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要公平合理,显失公正的约定无效。 浙江省有些地方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如: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阅读全文

什么是竞业限制?可以和公司的所有员工都约定竞业限制吗?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适用于劳动者的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限制。 用人单位只能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其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而不是与本单位所有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限于以下三类人员: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阅读全文

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前,员工提出辞职的,应支付违约金,这样的约定呢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行使单方辞职权问题上,劳动者未提前预告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至于劳动者提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情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了如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但由于劳动者行使上述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 阅读全文

不想干了,想解除劳动合同,也没什么理由,就是突然间不想干了,可以吗?

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称为单方辞职权。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无需说明任何理由,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在自由择业方面享有很大的主动性和自由度。 当然,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等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辞职权,比如双方约定了一定期限的“脱密期”的,就应当按照脱密期的要求提前预告。… 阅读全文

想尽快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提前和公司说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因此,《劳动合同法》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依约履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属于国家劳动标准的范畴,用人单位未依约执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两种情形均构成违法。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用人单位关于年休假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而损害劳动者休假权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