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如何证明自己已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但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可能亲力亲为所有的工作事项,那么这里通知用人单位应该需要通知到哪一级的管理人员方能认定通知了用人单位?有些单位组织架构比较复杂,有领班、主管、部门经理、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等,应当通知哪一级主管才被认为是通知呢?当用人单位拒绝签收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强调的书面形式,一般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公室或者董事长办公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书面通知,劳动者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的最佳方式是用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用人单位,保留挂号信回执。另外,劳动者还可以采用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其已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了用人单位。… 阅读全文

员工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其所需承担的违约金最高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培训成本。这一规定虽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有些失衡,容易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以恶性竞争为目的“挖墙脚”及劳动者的恶意“跳槽”。因此,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的整体框架下对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予适当的平衡,以实现既保障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又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故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违约金,但是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 阅读全文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借故拖延怎么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阅读全文

公司为履行告知员工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将公司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否合适?有何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有着类似的条款“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本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乙方应当遵守”或者“甲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人事管理制度是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本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内容系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有关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如果规章制度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或者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则表示企业在修订、更新规章制度时需要与每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协商确定,并且采用书面的形式变更;如果劳动者拒绝协商变更,则修订、更新后的规章制度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可见,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者赋予它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对企业而言可能会存在诸多的风险。 若企业想通过该条款来履行对员工的告知程序,则可以这样进行约定“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领取了甲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人事管理制度,并承诺将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 阅读全文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根据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过错致损 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处理,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参照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人民法院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人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无过错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结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如某商场与营业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营业员工作期间商品丟失的,由营业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该条款即应为无效约定,如果营业员本人并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