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要注意收集那些证据?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必须首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存在主张权利的基础,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一般来说,下列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直接的证据,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提起仲裁时,首先应当将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进行提交,这是最直接的证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要按照劳动合同进行。由于大多数企业都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仲裁时,如果有劳动合同,一定要将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提交。

但是实践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导致维权的困难。

其他证据

除了劳动合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还可以可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

  1. 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 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
  3. 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等;
  4. 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 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 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 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 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 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 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 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 工伤认定书;
  14.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5.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通过其他劳动者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证人必须到庭出庭,如果只是提供书面证言,而不到庭作证,法院往往不予采纳该证人证言。

应聘登记表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通过劳动者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组成的证据链也可以证明。

工伤认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也就是工伤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