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有哪些法律风险?

风险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因办理的险种和基数不足,这种情形下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各地的司法实务不同,大部分地区倾向于不支持。

风险二:员工因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可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养老保险方面,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养老金;

医疗保险方面,劳动者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即是劳动者的损失;

工伤保险方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生育保险方面,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本可以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的部分即是劳动者的损失;

失业保险方面,如果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失业,可以领取的失业金即是劳动者的损失。

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上损失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如果缴费基数不足,产生的差额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

风险三:员工可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用人单位要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在实务中,如果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不愿意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发放一定的社保补贴,但一定要在工资表中有所体现,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发放了社保补贴,在劳动者提出补缴时,劳动者要将社保补贴返还给用人单位用于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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