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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根据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过错致损 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处理,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参照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人民法院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人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无过错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结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如某商场与营业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营业员工作期间商品丟失的,由营业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该条款即应为无效约定,如果营业员本人并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

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要给补偿吗?按什么标准给?

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必须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该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要公平合理,显失公正的约定无效。 浙江省有些地方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如: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阅读全文

什么是竞业限制?可以和公司的所有员工都约定竞业限制吗?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适用于劳动者的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限制。 用人单位只能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其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而不是与本单位所有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限于以下三类人员: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阅读全文

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前,员工提出辞职的,应支付违约金,这样的约定呢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行使单方辞职权问题上,劳动者未提前预告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至于劳动者提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情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了如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但由于劳动者行使上述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 阅读全文

不想干了,想解除劳动合同,也没什么理由,就是突然间不想干了,可以吗?

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称为单方辞职权。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无需说明任何理由,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在自由择业方面享有很大的主动性和自由度。 当然,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等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辞职权,比如双方约定了一定期限的“脱密期”的,就应当按照脱密期的要求提前预告。… 阅读全文

想尽快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提前和公司说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因此,《劳动合同法》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依约履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属于国家劳动标准的范畴,用人单位未依约执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两种情形均构成违法。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用人单位关于年休假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而损害劳动者休假权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阅读全文

想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给公司发通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既包括对劳动者身体实施的强制手段,也包括对劳动者实施的精神强制。而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直接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相比,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自由权受到国家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阅读全文

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它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的合法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依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以下分类: (1)依解除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单方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权,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依解除条件的依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不得把法定终止条件约定为解除条件。 (3)依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为标准,可以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有过错解除是指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它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劳动者。这里的过错,只限于已严重到足以辞职或辞退程度为标准,轻微过错不在其内。因而,有过错解除的条件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无过错解除是指对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种解除情形,一般都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无过错的情形下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阅读全文

我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我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了,请问我的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理?

你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没有劳动过程,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是指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实践中,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如发生了不可抗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一般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中止期间如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止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用人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岗位不存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阅读全文

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公司给的计件定额要完成的话每天至少得工作10小时,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安排劳动者的工作。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在制定劳动定额时一方面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以及承受能力。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量来确定劳动定额,即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计件标准能够获得至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实践中,确有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存在着压低计件工资标准,使得职工只有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工作量的实际情况,虽然从每月工资发放情况看,均已超过了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考虑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发放的加班工资情形,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能连最低工资都无法保证。这种情形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者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