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劳动纠纷时,不少劳动者会选择主动辞职。问题是,员工主动辞职,公司需要向支付补偿金吗?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
实务中所说的员工“辞职”,是对员工主动要求离职的一种习惯性称呼,其所对应的劳动法律标准用语,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大体上包括两种:
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同时,根据该条的规定,发生以上第六种情形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言下之意,其他情形,应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形
用人单位没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当然也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现方式有如下两种:
(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即可,并且此种情形,法律未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主动辞职,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如前所述,劳动者主动辞职,即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大体上可以分为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的6种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其他情形,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则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也可以拿经济补偿吗?
实务中,虽然不少用人单位存在前述违法行为,但劳动者在陈述辞职理由时,却未能描述真实情况,出于各种原因,最终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而基于「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属于用人单位存在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用人单位自然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了。
从劳动者角度,填写“个人原因”的理由各不相同,有的是被用人单位套路,有的是为了名声,还有的是为了以后好找工作。无论是哪种原因,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填写辞职理由时没
有意识到后果。
对此,本站律师希望通过本篇文章,能告诉更多的劳动者:主动辞职,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前述违法情形的,辞职理由一定要写明真实情况,不要简简单单地写上“个人原因”。
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